征求《关于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意见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充实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力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关于开发基层公共...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充实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力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
2020
〕
12
号)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关于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
传真电话:
020-83377615
。
2.
电子邮箱:
jycjc505@163.com
。
3.
通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
483
号就业促进处,邮政编码:
510045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2020
年
5
月
14
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
4
月
29
日
关于开发
基层公共
就业创业
服务岗位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充实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力量,
根据《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
府
〔
20
20
〕
12
号
)文件精神,
现将开发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吸纳对象
基层公共
就业创业服务
岗位的吸纳对象
为
毕业
2
年
以
内
(含应届高校毕业生)
的高校毕业生
。其中,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排序机制优先聘用
:
1
.
属城乡困难家庭
成员(需持城乡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或特困职工证、或扶贫卡、或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2
.
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需持残疾证);
3
.
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
年及以上人员(需持就业创业证);
4
.被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
二、岗位范围
和工作职责
各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社服务平台从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岗位
。
岗位主要职责是:
1.
协助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重点群体就业联系跟踪服务工作;
2
.
协助开展就业、失业、创业以及企业用工、
辖区内劳动力资源
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调查工作;
3
.
协助开展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工作;
4
.
协助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岗位的收集发布,安置重点群体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推荐有就业见习意愿人员参加见习等相关工作。
5
.
协助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
6.
协助开展创业服务、创业活动等相关工作。
三、岗位计划
(一)
全省每两年开发
1000
个左右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按照各地级以上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超过
2
个,每个
县(市、区)一般不超过
7
个,
设人社分局的功能区一般不超过
2
个
,
东莞市、中山市每个镇街、设人社分局的功能区
1
个
安排岗位计划,人口较多或承担基层就业创业服务任务较重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额度。各地级以上市在本市总计划额度内对辖区内岗位计划统筹分配,街道乡镇岗位计划由本县区统筹分配
,
按实际需要招聘人员。
各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提出本地区
开发
岗位计划,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
岗位
计划申报表。
(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下达
各地级以上市
基层公共
就业创业
服务岗位计划。
(三)
各地级以上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
基层公共
就业创业
服务
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
的
统筹与
组织实施,
并在招聘工作完成后
将本地区
基层公共
就业创业
服务岗位
人员
花名册
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四、政策待遇
(一)
被
吸纳
到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的高校毕业生
服务期限为
2
年,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不再续聘。
其中,对
服务期满前怀孕
的女性
高校毕业生
,
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办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至其
“
三期结束
”
,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
相关费用按原渠道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
高校毕业生
服务期间
,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
照
同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指导意见确定,
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执行。
从起薪之月起,
用人单位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统一为
高校毕业生
办理
参加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手续并缴费
。
(
三
)高校毕业生从事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期间,
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同等享受基层就业创业各类补贴,不影响享受高校毕业生择业期相关政策待遇
。各地对服务期满人员,要积极通过政策指引等方式,促进其通过其他渠道就业创业;对有参加技能培训、参加创业培训、申请
创业
担保贷款、入户城镇等方面需求的人员,要积极给予支持,保障其享受政策扶持。
五、招聘程序
(一)确定招聘计划。
各地级以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省下达的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计划
分解到
县(市、区)和街道乡镇
用人单位
,
制定本地区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招聘计划,明确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的类别、名称、招聘人数等内容
,招聘条件应尽量减少专业、学历层次等约束性条件,不得有性别、民族、院校层次等歧视性条件
。
(
二
)发布公告。
各地级以上
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过媒体
汇总发布本地区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吸纳
高校毕业生的范围条件、
招
聘
人数
、工作性质
和内容
、政策待遇及有关规定。
(
三
)
人员招聘
。
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
根据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要求,组织招聘,做好报名、考试、面试、体检、公示、岗前培训等工作。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放权费各县区人力资源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四)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排序招聘机制,实行统一招考,按照不低于招聘岗位计划
10%
的比例
择优
聘用参加招考的“双困”高校毕业生,其余名额对包含首批次未聘用的“双困”高校毕业生
在内的
所有考生择优聘用。
六、日常管理
(一)
各地级以上
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
加强对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运作情况的
跟踪
和
监管,建立
健全承接单位约束和
退出机制
,实行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人员实名制管理,动态更新和掌握人员增减变动和补贴发放等情况。
高校毕业生未满服务期离职的,不再补录。
(二)用人单位
要
按照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法律法规规定,与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人员
签订
劳动合同,做好
日常管理工作。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人员有变动的,
用人单位
应在相关手续办结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
各地级以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人员服务期间
的档案、户籍关系
可不随迁
,其
党、团关系
直接
转至
用人单位
。
(四)
本通知所开发的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岗
人员
劳动合同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
有关无固定期限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规定。
七、资金保障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补贴、组织
开展人员招聘等工作所需经费可在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八、
工作要求
(一)
各地要把开展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的重要举措,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招聘工作,确保阳光操作,选拔优秀人才
。
(二)各地要把
开展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
打通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手段,加强岗位管理,压实岗位责任,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作用。
各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高校毕业生
的作用发挥
情况,将作为核定下一批次各市计划名额的相关依据。
(三)各地
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经验总结和典型宣传,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稳妥推进工作。
附件:
1.___
年度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计划申报表
2.___
年度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花名册